【關於新型冠狀病毒】申報期限延長(4/16更新)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擴大的影響下,國稅廳延長了各種稅務申報的期限。
敝司整理了4月16日現時點的情報,下面爲您進行介紹。

●申報期限
【個人】申報所得稅、贈與稅、消費稅
統一 一律延長至4月16日(週四)
注意,若有困難無法及時申報,4月16日後的申報也會受理。
→ 延長到申報書可以製作或可至稅務署遞交的時間點爲止(個別延長)

【個人】遺產稅
不統一延長申報期限
但,若有「不可抗因素」導致無法如期進行申報,則可視情況延長申報期限。
→ 延長至可進行申報書等的製作、遞交的時間點爲止(個別延長)
(※)截至2019年10月9日爲止發生的繼承,且取得在東京都大田區、世田谷區、神奈川縣相模原市、川崎市、千葉縣全縣、埼玉縣全縣等特定地域内的土地等情況,申報期限延長至「2020年8月11日」。詳細請參照國稅廳 官方網站。

【法⼈】法人稅、地方法人稅、消費稅、源泉所得稅
不統一延長申報期限
但,若有「不可抗因素」導致無法進行申報,則可視情況延長申報期限。
→ 延長至可進行申報書等的製作、遞交的時間點爲止(個別延長)
申報期限個別延長的情況下,繳納期限為「申報書等的遞交日」。
若繳納方式為銀行帳戶自動扣繳,管轄稅務署會在自動扣款日進行個別聯絡。
(繳納期限設定為延長後的期限,再加上稅務署内的處理時間以及與金融機關聯絡等所需要的時間)

●申報期限延長(個別延長) 的手續
上述稅目,因新冠病毒影響而須申請申報期限延長的情況下,無須另行提交申請書。
請在申報書的右上空白處(申報源泉所得稅時請於摘要欄中)填寫「新型コロナウイルスによる申告・納付期限延長申請」

●認可申報期限延長的理由
若有不可抗因素導致無法在原來的申報、繳納期限内申報及繳納,透過過個別申請,申報期限將被允許延長。
此處「不可抗因素」,若以受新冠病毒影響的情況來看,依其特性,將會被廣泛的認可。
於國稅廳的FAQ中介紹了下列幾項「不得已的理由」。

〔個人・法人共用〕
・進行稅務代理等作業的稅理士(包含事務所的員工)感染了新冠病毒
・納稅者、法人的董事或經理等,目前不在日本國内,無法得到簽證或者可能無法得到簽證的疑慮等原因受到入國限制
・企業、自營業主、稅理士事務所等,由於受到疫情影響,而無法維持正常業務體制的情況等

  • 財務部的員工感染了新冠病毒,或者有密切接觸感染患者的事實,該部門不得已所的情況

〔法人〕
・由於感染症影響無法召集股東,導致股東大會無法按時召開,進行延期等緊急措施。
・由於以下原因,無法維持正常業務體制或者非不得已縮小事業活動的情況;交易往來企業因疫情影響無法在期限内進行結算作業,難以如期申報的情況

  • 法人的董事或員工等感染了新冠病毒
  • 因身體狀況欠佳較少外出的對象存在
  • 因應居住地政府的要求,進行遠端辦公
  • 為防止傳染病疫情擴散,企業獎勵遠程辦公
  • 為防止傳染病疫情擴散,而減少外出

〔個人〕
・因為疫情影響,身體狀態欠佳而不能外出;因應居住地政府的要求,進行遠端辦公;為防止傳染病疫情擴散故減少外出等原因,而無法前往稅務署,或者無法製作申報書。
・納稅人或者擔當財務人員感染了傳染病,或者有密切接觸過患者的事實
・由於下列因素,納稅人受到保健所・醫療機關的外出自肅邀請:

  • 疑似與感染者有過密切的接觸
  • 有發燒等疑似新冠病毒的症狀發生,因此有已被感染之疑慮
  • 有慢性疾病,或是感染後會加重病情等疑慮存在的病患 
  • 由於緊急事態宣言等原因,採取了相對應的防止感染擴大措施
  • 因遺產繼承人中的一人感染了新冠,無法如期申報

上述所介紹的理由,只是一部分的真實案例。
目前國稅廳對於申報期限採取較寬容的應對方式,實務上估計各種不同情況都可能取得延長期限的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