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營業人)

基於傳染性新型冠狀病毒的影響 擴充雇用調整補助金的特例

~透過雇用調整補助金的活用,盡力維持員工的雇用狀態~
所謂雇用調整補助金,是指由於經濟上的原因而不得已縮小事業活動的營業人,讓勞動者一時間停業、實行教育訓練或者前往子公司等別處工作,盡力維持雇傭勞動關係的情況下,給予公司一定的停業補助、薪資補助等的補助金。

【可以成爲特例對象的營業人】

受到傳染性新型冠狀病毒影響的營業人。

適用於 2020年4月1日2020年6月30日(緊急對應期間)的停業等情況。

補助内容的要點 中小企業 大企業
①實施停業時的停業津貼或者是實施教育訓練的薪資額的補助 (※1,2) 補助率
受到傳染性新型冠狀病毒影響的營業人 4/5 2/3
受到傳染性新型冠狀病毒影響的營業人, 且滿足沒有解雇員工等的附加條件(※3,4)的營業人 9/10 3/4
②實施教育訓練等情況下的加算 加算金額
對於需要進行教育訓練的被保險者,實施教育訓練(包括在家上網進行教育訓練)(※5) 2,400日圓 1,800日圓
③支付最多日數 最多日數
通常 一年閒100日
緊急對應期間 有適用特別規定的可能
④非加入雇傭保險的人員 補助率
讓非加入雇傭保險的人員停職的情況 與上述①的補助率相同

※1 上限為對象勞動者每人每日8,330日圓。(2020年3月1日現在點)
※2 補助金額為:以前年度雇傭保險的保險費為基礎的工資總額中算出的平均工資金額,乘以停業津貼支付率(停業的情況60%以上,教育訓練的情況100%)從而得出一日的補助額單價。
※3 請參照第2頁的【擴充補助的内容和對象】的②項。
※4 工作地點變更不適用此補助。
※5 僅限雇傭保險的被保險者。
※ 適用於風俗營業等關係營業人。

厚生勞動省 HP

新型冠狀病毒相關

厚生勞動省·都道府縣勞動局·職業介紹中心

(給營業人)

【大幅度擴充補助内容以及對象範圍】

適用於 2020年4月1日2020年6月30日爲止(緊急對應期間)的停業等。

①實行停業或者教育訓練的情況下,增加補助率
【中小企業:從2/3增加至4/5】【大企業:從1/2增加至2/3
②對於滿足以下條件,且沒有解雇員工的營業人,
【中小企業:從4/5增加至 9/10】【大企業:從2/3增加至3/4

  1. 自1月24日至工資結算期間(基礎判定期間)(例如工資計算期間為本月16日至次月15日)的最後一日爲止的期間内,沒有解雇勞動者。 (包含被視爲解雇的情況:不與有勞動期間的勞動者更新合同、營業人的原因中途解除派遣勞動者的合同等。)
  2. 工資結算期間(基礎判定期間)的最後一天的事業所勞動者人數,與比較期間(1月24日至基礎判定期間的最後一日)的月平均事業所勞動者人數的比率在4 /5以上。

③實施教育訓練時,增加加算金額
對於必要進行教育訓練的被保險者,在自己家中使用網絡等進行教育訓練,增加加算金額。【中小企業:2.400 日圓】【大企業:1.800 日圓
※若不清楚教育訓練是否符合補助對象的要求,請在實施前咨詢所轄的勞動局。
④聘用應届畢業生也屬於補助對象
聘用應届畢業生等,作爲雇傭保險被保險人,連續雇傭期間不滿6個月的勞動者,也可成爲補助的對象。
(※本特別規定,適用於2020年1月24日以後進入停業等情況)
⑤無關支付限度日數
「緊急對應期間」中實施的停業,不適用於一年100日的支付限度日數的限制。
非雇傭保險被保險人的勞動者也為停業的對象
和營業人的雇傭關係一週不滿20小時的勞動者(包括學生等的打工者)為該對象。

【進一步放寬補助的要求】

適用於 2020年1月24日以後進入停業的情況。
只是,①中關於生產指標的放寬條件, 適用於緊急對應期間的 2020年4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間内的停業。

①放寬生產指標的條件

  1. 原本的條件為,提出生產指標確認月的前一個月與前年同月相比,減少10%。而放款後為,對象期間的初日在緊急對應期間的期間内(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條件減少5%.
  2. 生產指標的確認期間從3個月縮短至1個月.
    (※通過提出生產指標確認月的前一個月與前年同月比進行確認。)

②最近3個月的雇傭量與前年對比有所增加的情況,也屬於補助對象
③廢止不可連續使用雇用調整補助金的規定(沒有間隔期間)
過去得到過雇用調整補助金的營業人,不需要經過一年的間隔,也可以再次獲得補助。
④放寬事業所設立後需要經過一年以上的條件 (※該情況下,提出生產指標確認月的前一個月與2019年12月進行比較。)
⑤放寬停業規模的條件
原本的規定為:停業等延長天數為對象勞動者的規定勞動天數的1/20(中小企業)、1/15(大企業)以上。而現在放寬至1/40(中小企業)、1/30(大企業)以上

【更方便運用雇用調整補助金】

適用於2020年1月24日之後進入停業的情況。

①提出期間延長,事後提出可能
已經實施停業,並支付了停業補助,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也可進行事後提出。
(※通過提出生產指標確認月的前一個月與前年同月比進行確認。)
②更方便地利用短時間停業的條件
關於短時間停業,原本需要事業所的勞動者一齊進行停業,而現放寬至事業所内的部門、店鋪等設施的停業也可成爲對象
③加班相抵制度暫時停止
從停業等支付對象與時間外勞動等的時間相抵,來進行支付的形式暫時停止。

【短時間停業的放寬條件的活用例】

①所在地獨立的部門,短時間一齊停業。
(例:客流量少的店鋪短時間内停業、不同生產線分別進行短時間停業)
②除了必須配置在崗位的工作人員,其他人員短時間停業。
(例:旅館的設施管理人等以外的工作人員短時間停業)
③輪班的勞動者,在同一個時間帶進行短時間停業
(例:8小時3輪班制變爲6小時4輪班制,進行短時間停業。)

【擴充教育訓練的活用例】

·原先無法在訓練日工作,現變成半日訓練,半日工作。
(※半日訓練的情況,加算金額減半。)
·爲了防止感染擴大,在自家進行訓練也可以成爲補助對象。
※若不明確所實施的教育訓練是否為補助對象,請與所轄的勞動局聯係。

緊急對應期間中的停業

新型冠狀病毒相關